近日,泉州市醫療保障局聯合泉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了《泉州市醫保醫師違規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規定》,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:
??一、政策背景
??為進一步細化中止醫保醫師醫保支付資格的規定,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,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,充分發揮記分制度的管理、教育、引導功能,規范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服務行為,促進醫療機構合理檢查、合理用藥、合理治療,切實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,我局聯合市衛健委制定《泉州市醫保醫師違規行為記分管理暫行規定》。政策制定依據了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》第十三條規定“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,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,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、追回違規費用、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,直至解除服務協議”,《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四十五條規定“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,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”。
??二、主要內容
??(一)適用范圍。本規定所稱醫保醫師是指具有醫師執業證書(包括助理醫師)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中醫(專長)醫師執業證書,在定點醫療機構注冊執業,并向醫保部門申請獲得醫保醫師代碼,具有醫保支付資格的醫師。原則上我市定點醫療機構新錄用的執業醫師、執業助理醫師,需經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保政策培訓并考試合格后,方可申請獲得醫保支付資格。
??(二)記分規則。在同一次監督檢查中,發現醫保醫師多次違反同一種記分情形的,應按發生一次違規行為予以記分;發現醫保醫師違反兩種以上記分情形的,記分分值累積計算;發現醫保醫師同一違規行為涉及不同記分情形的,按最高分值記分;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記分合并計算。多點執業的醫保醫師納入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記分統計。
??(三)記分周期。我市醫保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違法違規違約使用行為,除依法依規依協議給予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外,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責任醫保醫師實行累積記分制度,記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,滿分12分。醫保醫師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,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,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。一個記分周期內醫保醫師違規行為記分的累積,不因其泉州市域內執業或服務機構的變更而發生變化。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,按照本規定給予暫停醫保支付資格。暫停醫保支付資格期滿后,記分清除。恢復其醫保支付資格后,在同一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違規行為的,重新按照本規定記分及相應處理。
??(四)記分流程。醫保部門負責對醫保醫師違規行為實施記分,并告知定點醫療機構。醫保醫師違規行為應予以記分的,醫保部門制作《泉州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醫師違規行為記分告知書》(以下簡稱《告知書》),送達該醫保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,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送達當事人。定點醫療機構或醫保醫師對《告知書》內容有異議的,應在定點醫療機構收到《告知書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申請,醫保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,并告知定點醫療機構。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的,醫保部門按規定作出相應的記分處理,復核申請到期日的第二個工作日為記分日期。行政處理決定(包含行政處罰及協議處理)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,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。被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的醫保醫師,需經其所在定點醫療機構組織參加醫保政策培訓和考試,經培訓、考試合格后,由該醫保醫師所在定點醫療機構向所屬醫保部門申報且暫停期滿,由屬地醫保部門恢復該醫保醫師的醫保支付資格,并告知定點醫療機構。
??(五)記分情形與分值。醫保醫師違規行為記分辦法分為5檔23種情形,根據醫保基金違法違規違約使用行為的嚴重程度,分別對應記不等的分值。?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、6分、3分、2分、1分。
??(六)執行時間。本規定自2024年8月4日起試行,有效期至2026年8月4日,試行期間,醫保部門采取的雙隨機執法檢查、全覆蓋現場稽核,國家、省、市醫保局組織的飛行檢查、交叉檢查暫不適用本規定。